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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是否享有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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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享有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一、所谓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在于而且这的权利来源不同,而且二者的法律适用范围也不相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而且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等等。因此对于相邻权和地役权,当事人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和设立。

三、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关于采光权的赔偿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采光权的赔偿一般考虑被侵权人房屋贬值情况、被侵权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等因素。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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