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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几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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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投资企业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尚未领取的众多现金股利或创造利润。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空间,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除上述规定外,还应迅速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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