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独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管辖权异议上诉次数限制

管辖权异议上诉次数限制

来源:独旅网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条件包括主体限制、期限要求等。法院应认真审查,处理方式有移送案件、驳回异议等。当事人接受法院管辖后不得再提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异议在法定时间内只能上诉一次,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对法院的管辖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和意见。

二、条件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本案的被告;

②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提交答辩状期间;

③管辖权异议只能向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④管辖权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

三、审查和处理

1、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认真审查;

2、处理:

①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无须作出裁定;

②异议不成立:A.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提起上诉;

B.逾期不上诉或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原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③提出异议后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当事人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自动放弃异议,在以后的诉讼中在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管辖权异议在法定时间内只能上诉一次

管辖权异议在法定时间内上诉一次。依据如下: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结语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通常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应认真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若异议成立,案件将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无需裁定。若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可在10日内上诉。若逾期不上诉或上诉被驳回,原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当事人在裁定作出前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视为放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在法定时间内只能上诉一次,即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crkj.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