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基金托管人终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市场准入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三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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