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目的就在于保护员工的择业自由。因此在职期间不得投放简历或以其他任何渠道进行求职显然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如果是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出去应聘只能定义该员工的行为属于脱岗、旷工,可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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