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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十九条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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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门规定的驾驶执照条件;考试合格后,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门规定的驾驶执照条件,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颁发中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应当按照驾照规定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的;

(三)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

(四)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改造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前款

第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

第三、

第五、第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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