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类似这样: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内容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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