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直接法: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1.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 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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