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涉及数额超过一定标准且未归还、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将受到追诉。
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涉嫌违法行为的标准和追诉条件。
重点概括:根据法律规定,若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将面临追诉。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拓展延伸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范围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委托或者交付的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必须有资金的委托或交付行为;二是必须有挪用资金的行为;三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刑罚范围较广,根据挪用金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以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挪用金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严格依法处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结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应严格依法追诉。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包括资金委托、挪用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挪用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挪用资金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
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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