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立案标准是:
1、接到拐卖妇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一、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1.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二、失踪案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失踪案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机关需根据报警情况而定。
如果是正常的失踪,没有其它被害嫌疑,则不给予立案。失踪人口的报案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随时都可以向机关报案的,不受时间的。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踪多久能够报警并被立案呢
无论失踪多久,当事人都可以向机关报警,若机关认为具有危险的,即会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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