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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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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了发挥采购的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法律依据:《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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