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行离婚调解有以下流程:
1、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2、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进行调解;
3、调解结束,且调解结果包括,调解和好(无需调解书)、调解无效、调解离婚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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