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为30天,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撤回离婚申请。离婚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夫妻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发放回执单。在冷静期内,不愿离婚的一方可持身份证和回执单撤回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法律分析
离婚冷静期到了三十天之内去办理。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流程如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法律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结语
离婚冷静期为30天,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撤回离婚申请。离婚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在冷静期结束前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登记,最终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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