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第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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