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一、负担情形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交纳办法》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败诉,由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审人民改变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交纳办法》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决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4.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交纳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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