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独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不予立案决定书是什么?

不予立案决定书是什么?

来源:独旅网

一、不予立案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不予立案决定书范本

不予立案通知书

字〔〕号

控告人:

你于****年**月**日提出控告的****,我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印)

****年**月**日

三、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受害人如何办?

1、向提出立案监督: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向提出申诉;

2、向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可以根据《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之规定,向机关提出复议、复核。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crkj.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