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如果销售化妆品,税率为15%,如果出口税率为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 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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