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二次会议第5079号建议的答复》第四条
印花税方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企业通过股权增发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相比已缴纳印花税合计金额增加的,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crkj.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