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的引用条款包括:
1、标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及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变更;
4、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5、债权性质有无变更、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6、违约金的变更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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