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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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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无需当事人签字认可。如果因为对方不配合,交警部门就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投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签字不是有效的条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去哪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以后,当事人可去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即可。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只是一种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为,其本身并没有给付内容。作为证据的一种,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有可能在诉讼中由于出现足以推翻其认定的证据而不被人民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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