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已获得人格的法人;主观过错为故意;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并存在因果关系。1、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为已合法取得法人身份的法人;
2、主观过错为故意;
3、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人身份的行为;
4、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并且公司法人身份的滥用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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