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制定该范围时应当听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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