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的执行行为是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故你即使不服的执行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你对的执行行为不服,是属于你认为执行不力。一般司法实践上,面对执行不力的情况,你可以向上级人民反映,申请执行。一般下列这些情况,可认为是执行不力:因此,凡属“执行不力”情形的,当事人均有权向上级申请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执行不力:
1、执行通知发出后,执行人员迟迟不找被执行人谈话,不对可执行财产进行调查的。
2、被执行人是企业,申请人已经按规定向提供被执行人实际账户、财产地点等,但执行人员迟迟不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搜查、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的。
3、申请人发现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向举报后执行人员无动于衷或行动迟缓,致使被执行人再度失踪的。
4、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隐匿或未申报的财产,举报后执行人员行动迟缓,致使该财产被转移的。
5、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使用移动电话、私家车,出入高级酒店、娱乐场所,穿金戴银、准备建私房等),却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而人民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6、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6个月内履行,但履行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执行人员经申请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
7、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6个月内履行一期或数期,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的。
8、被执行人是辖区内行政部门、镇、村委会或骨干企业,执行人员多次表态正在协调,但执行效果不明显的。
9、申请人要求更换执行人员,而不予批准,但又迟迟不能执结的。
10、执行不力的其他情形。
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致使“人民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由上级人民审查后,作出具体决定。另外你还可以向该的监督委员会进行反映,申请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反映,也可以按照违纪向纪检、检察、、等等部门控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修改为“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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