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提起 诉讼 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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