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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须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

来源:独旅网

可处理个人信息的前提

1.取得个人的同意

(1)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4)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书面)同意。

2.无须取得个人同意

(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个人信息前的义务

1.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1)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3)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2.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除以上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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