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失踪要公告吗
不需要公告通知。如果是财产,债务人失踪不影响强制执行,可以向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可以直接划拨存款。
二、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即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直接划拨其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
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
务的人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定义范围)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虚报财产、不报财产被处罚后仍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妨碍作证或毁灭证据致使无法执行)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这是指返还原物或腾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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