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散和合伙期限的计算方式。当合伙期限届满时,若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则合伙应当解散。而如果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这些规定为投资者在选择是否继续经营合伙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合伙期限届满时,若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则合伙应当解散。也就是说,合伙到期后如合伙人不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终止失效。合伙到期后继续经营,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协议仍有效,合伙期限为不定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拓展延伸
合伙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合伙期限届满后,原合伙人不再具有连带责任能力,因此不能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也应当解除,各合伙人应当依法返还财产。如果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各合伙人应当依法处理合伙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届满时,若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则合伙应当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在合伙期限届满后,若合伙人不再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但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原合伙合同仍然有效,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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