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讲述了一个朋友向张先生借了30万元,月利息为1.5%。去年年底,借期已到,但朋友一直找借口不还钱。张先生起诉到,判决对方限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在申请执行时,张先生出于好心只申请执行了30万元,没有要求朋友付利息。现在朋友已还钱给他,但欠他的利息数额较大,他想讨回利息。根据律师的回复,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变更或放弃自身的民事权利,但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表示放弃相应利息,则不能再次主张利息
法律分析
前年,一位朋友向张先生借了3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的月利息为1.5%。去年年底,借期已到,但是那个朋友一直找借口不还钱,我在无奈之下起诉到。判对方限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我在申请执行时,出于好心只申请执行了30万元,没有要求朋友付利息。
现在朋友已把钱还给我。但最近我经济比较困难,而且朋友欠我的利息数目也不小,请问现在我还能讨借款利息吗?利息是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宁律师回复: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变更或放弃自身的民事权利,而一旦选择变更或放弃其民事权利并达成和解协议,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无权再次提出相应的主张。
因此,能否索要利息,要看张先生是否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相应利息,则不能再次主张利息。如果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标准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进行确定。如果对方迟延履行债务,还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结语
根据律师的回复,如果张先生与朋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表示放弃相应利息,则不能再次主张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标准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进行确定。如果对方迟延履行债务,还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建议您在寻求法律帮助前,先仔细查阅相关协议或判决,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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