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的权利有平等权、监督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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