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具有强制性调查权,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实效方法。行动建议:在执行工作中,应将容易被忽略的财产纳入调查范围,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租车营运权等。
法律分析
可以。
1、法院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权,在法院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必须合作和配合,如实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2、对违反协助义务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所以,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极具实效性的方法。
行动建议:
1、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一些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容易被忽略,针对一些特殊的执行案件,此类财产也应纳入我们的调查范围。
2、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租车营运权等。
拓展延伸
债务追索中的财产调查权限:法官是否能够调查欠款人的财产?
在债务追索中,法官通常具有调查欠款人财产的权限。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地追回欠款。债务法官可以通过调查欠款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来判断其是否有足够的资产用于偿还债务。这种调查可以通过法院的要求,要求欠款人提供财产清单,并进行调查和核实。然而,法官在进行财产调查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债务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具有调查欠款人财产的权限,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法院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权,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必须合作和配合,如实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对违反协助义务的人,法院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因此,法院依职权调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极具实效性的方法。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我们应该注意将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纳入调查范围,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租车营运权等。债务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具有调查欠款人财产的权限,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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