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向的纪检部门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的、投诉控告。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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