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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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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共同过失,故确定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被侵权人连谁是侵权人都不能搞清,怎么能去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呢?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不能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可以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的过错,而无须受害人加以证明。

落实到举证责任上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要证明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行为人对所造成的结果有无过错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由行为人进行举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即贯彻了这一原则。确立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负累,使原本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法律救济,从而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利于消除纷争,促进安定团结。

一、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按致害人的人数,侵权行为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其中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该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4、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

(一)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三)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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