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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

来源:独旅网

近日吴律师接到合肥的一位民办学校老师的咨询:其与合肥一民办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英语教师一职,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学校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形下直接以合同到期,办学规模缩减为由 通知辞退该老师。老师问学校是否有经济补偿,学校回答是自动到期解除合同。

吴律师观点:其实学校的回答是不正确也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到期是合同终止,而非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续签,如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责任在劳动者,则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但如果学校单方面辞退该老师,则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续签意向,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证据保留,以避免今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否则劳动仲裁时说不清楚,用人单位切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辞退方式告知劳动者,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将会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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