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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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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对于是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父或母一方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姓名。

2、如果是子女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姓名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决定变更的,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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