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还能转移财产吗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可以看到如果在调解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是属于需要等待处理或者进行赔偿的财产,那么转移财产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配合阻止对方的行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证明对方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往往是一个难题,建议咨询律师帮忙处理。 该内容由 桂子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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