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个人成立的公司财产并非全民所有,因此个人不能成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具有从属性,是一种综合性的排他的财产权。经营权的设立旨在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权具有法定性和不可转让性,其主体和内容都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设立或通过合同转让。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而个人成立的公司,企业财产并不是全民所有的,所以个人不能成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十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特征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具有从属性。经营权既来源于国有财产所有者授权,又服从和服务于国有财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表现为对企业财产和利益有最终处分权。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排他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所谓综合性,是指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所谓排他权利,是指它可以排斥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非法侵害,例如企业可以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3)创设经营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另一方面是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是完全一致的。
4)经营权具有法定性和不可转让性。其主体、内容都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或转让。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而个人成立的公司并不具备全民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个人成立的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且经营权具有法定性和不可转让性。因此,个人不能成立全民所有制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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