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证犯罪司法解释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大损失则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造成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单位造成三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应追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原则上构成犯罪,但过失和个人目的不构成犯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比,对象和刑罚不同。
法律分析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结语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需要谨慎判断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一般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内容,或者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且没有使票证流通,可被视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此外,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客观表现以及法定刑轻重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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