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活动中的法律关系: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需承担责任,委托人无权对买卖关系提出异议。在违约时,第三人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追偿。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纪人需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且受特殊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
在行纪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这样几种法律关系:
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有可能产生委托人和行纪人共同对第三人的关系等。
其中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关键。
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时,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
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
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在发生合同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而且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
同样的,第三人如果违约的,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
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另外,行纪人与第三人约定,行纪人履行义务时附有条件的,尽管委托人在委托行纪人处理事务时并未附有此项条件,但仍应依行纪人和第三人的约定。
总的来说,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没有太多。
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往往对经纪人的资格和业务范围进行,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特殊监督管理。
结语
在行纪活动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包括委托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委托人、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完成委托事务的关键。无论行纪人是否以代理人身份行事,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关系提出异议,而行纪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行使追偿权。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纪人必须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业务活动受法律特殊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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