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往迁入目的派出所,了解迁入户籍所需的证明资料2、提交入户申请,应要求提供各种资料和证明书 3、迁入地户籍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及附件进行审核。如审验合格,将颁发“迁入许可证”,就是《迁入证》,不符合条件的,由机关作出具体说明。例如,材料不完整,需要重新提交并审查
4、向现原籍地派出所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书,携带各种证明书、许可证,向现原籍地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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