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个郭先生存款被盗取的故事,他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但银行拒绝接受。西城法院认为银行有理由相信盗取者是存款的合法权利人,因此判决银行无责。该案涉及欺诈客户的相关知识,以及银行在审核客户身份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分析
本文重点阐述了欺诈客户的相关知识,包括银行遭受欺诈客户可能面临的后果,以及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的服务。
法院认为,银行有理由相信有正确密码的人便是存单的合法权利人
郭先生在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的3.5万存款,被一名持假身份证、冒充自己签名的人取走,郭先生将银行告上西城法庭,法庭昨天宣判银行无责。
“银行遭受欺诈、客户承担后果,这公平吗?我肯定要上诉。”接到判决后的郭先生说,去年6月14日,自己将35000元人民币存入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办理了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业务。今年9月取款时,银行告知,存单已于去年12月被挂失,存款已全部被取走。通过查看发现,办理挂失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是郭先生曾使用的一代身份证,挂失申请人及取款人的签字,非郭先生本人之手,所留电话号码并非郭先生的电话号码。
郭先生以银行审核不力为由,将这家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所有损失,但银行拒绝接受。他们依据存款被盗取的过程,认为银行对客户已尽审查义务,对身份证等材料,只能从形式上履行核实义务,其次,盗取者获取了正确的银行密码,说明客户本人有疏漏。
西城法院认为,不能认定银行没尽到审核义务。此外,能够盗取存款的正确密码,也使银行有理由相信这个人就是存单的合法权利人。
结语
本文重点阐述了欺诈客户的相关知识,包括银行遭受欺诈客户可能面临的后果,以及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的服务。法院认为,银行有理由相信有正确密码的人便是存单的合法权利人。银行遭受欺诈、客户承担后果,这公平吗?银行无责。客户将银行告上西城法庭,要求赔偿所有损失,但银行拒绝接受。银行认为,客户疏漏了审核义务,盗取者获取了正确的银行密码,说明客户本人有疏漏。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明确的信用卡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规划,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授权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制度、流程和岗位,明确分工和相关职责。
商业银行可以基于自愿和保密原则,对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不良行为的营销人员、持卡人、特约商户、服务机构等有关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加强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合作。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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