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分割以市值为准,双方可协商或诉诸法院拍卖房屋,并按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购房时的价格不作为分割依据。双方可自行估价,否则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双方分担。财产价值争议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方式解决,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无需中介机构评估。
法律分析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房子,可以协商把房子卖掉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诉讼中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想当然地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
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则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评估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离婚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拓展延伸
如何公平处理离婚时双方都不要房子的情况?
在离婚时,双方都不要房子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通过出售房产并平分所得来解决。另一种选择是一方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则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此外,也可以考虑将房产转让给子女或其他亲属,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公平原则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双方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离婚时,双方都不要房子,可以协商将房产出售并平分所得价款,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申请拍卖房屋并进行分割。在离婚房产分割中,应以房产现值为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费用由双方分担。处理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并遵循公平原则。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可确保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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