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政〔2010〕99号
开封市
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市各部门: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建部、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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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省《转发省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5)》,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任务,明确责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把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棚户区改造机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与建设城市生态环境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强力组织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总体目标
(一)改造范围。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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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总体目标。2010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改造棚户区面积556万平方米,其中工矿棚户区13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418万平方米。新建安置住房面积698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各县棚户区改造目标由各县参照本实施意见具定,并报市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县区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强化考核,实行县区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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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公益性强,是各级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引导的作用,在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工程。
(三)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级进行棚户区改造,必须在城市规划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对城市棚户区的改造尤其是古城墙内的危旧房改造,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进行,必须符合《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规划》的要求。
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从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地块入手,按照年度计划分阶段有序的组织实施。
(四)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确定改造地块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五)整体推进、配套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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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社区。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保障 (一)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土地出让和房屋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统筹安排使用上级棚户区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配套的办法解决。
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 (二)土地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项目实施项目法人招标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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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单位结合被拆迁群众意见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益封闭运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住房保障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四)税费优惠
对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所有收费项目均按一费制办法管理。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建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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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拆迁安置
1.创新棚户区改造新机制。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地块,应当在改造前充分征询居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意愿,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拆迁和法规,各区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拆迁工作的领导,组织所属部门、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首先在改造前做好摸底调查和拆迁安置意向调查,广泛征求改造区内群众对拆迁安置的意愿,在合法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居民需求,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拆迁成本。在确保拆迁安置基本可行时方可实施改造。
2.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古城墙内的棚户区改造(除清真寺周边等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棚户区改造),原则上采取异地安置;其余地块的棚户区改造,以原地安置为主,可采取原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3.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做到拆迁过程透明,安置结果公开,保持前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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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确保“依法拆迁”和“阳光拆迁”。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邀请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社会公信人士及居民代表,和民政、信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事处,共同参与和监督房屋拆迁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审批程序
1.城市棚户区实行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改造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是:
(1)各区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询居见; (2)区结合发改、住建、规划、土地等部门意见,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3)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城建领导小组审定;
(4)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部门组织招拍挂;属于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市、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5)各职能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根据职能分工集中审批;
(6)各区依法确定拆迁人,组织拆迁安置工作。 2.工矿棚户区采取企业职工集资改造为主的改造方式,有条件的地块鼓励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集资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具体操作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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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对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询职工意见;企业监管单位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对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询职工意见情况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由棚户区改造涉及企业会同国资委、工信局等企业主管单位结合发改、住建、规划、土地等部门意见,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3)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城建领导小组审定;
(4)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属经营性用地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土地部门组织招拍挂;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市、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纳入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规划部门做好规划指导; (5)各职能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根据职能分工集中审批;
(6)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依法确定拆迁人,组织拆迁安置工作,企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动员、协调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市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城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的实施,研究批准并发布实施改造的地块,审批改造地块实施方案,并研究解决地块改造中的共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住建、规划、土地、发改等部门抽调专人负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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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工作。各县区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1.县区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各负责单位要做好改造地块的前期调研工作,充分征求居民的拆迁安置意见,对论证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招商引资,协调投资方编制好改造实施方案,并负责上报审批,组织好拆迁安置和房源的供给,督促已实施项目的进度,协调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2.市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拆迁安置住房的选址、土地评估和土地的招拍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财政、、、民政、宗教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工作,为我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
《开封市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07〕5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改造 通知
主办:市办公室八科 督办:市办公室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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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抄送:办公室,市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开封市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时间:2011-5-16 来源:我爱我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转发省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地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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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七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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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鼓励先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第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省辖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省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九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地区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经核定的全省年度拆迁面积×全省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地区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经核定的全省年度拆迁户数×全省上一年度财政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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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程度系数)×70%]×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十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总结报告形式,于次年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包括:1.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2.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市、县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4.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上报资料进行核查,对于未能提供拆迁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文件的,将不予认定。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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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2010年,省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市县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9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根据各市县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各地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在6月30日前下达。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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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省财政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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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附表: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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