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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皮肤病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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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皮肤病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图机

心电监护仪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

自动免疫分析仪血球计数仪

尿液分析仪X光机

B超肌电图机

八导生理仪X光治疗机

激光治疗机冷冻冶疗设备

光治疗设备水治疗设备

电治疗设备冷冻切片机

超薄切片机消毒灭菌密闭柜

电冰箱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皮肤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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