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皮肤病医院基本建设标准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治疗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图机
心电监护仪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
自动免疫分析仪血球计数仪
尿液分析仪X光机
B超肌电图机
八导生理仪X光治疗机
激光治疗机冷冻冶疗设备
光治疗设备水治疗设备
电治疗设备冷冻切片机
超薄切片机消毒灭菌密闭柜
电冰箱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皮肤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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