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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来源:独旅网


合同编号:001

XXX支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21】年【5】月

【光大银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XXXXX支行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2、分包合同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全部内容的劳务作业 2.1本合同分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全部内容的劳务作业。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墙面粉刷及乳胶漆、卫生间地面墙面铺贴、卫生间防水、水管及线路改造、客厅吊顶、石膏线、洁具安装、木门安装、柜台安装、灯具安装、石材安装、电路改造等。

3、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XX大街XX大厦X座 建筑面积:XXXXX平米。

4、合同价款总额XXXXXX元(人民币)(暂定价款)

大写:XXXXX整。

开工日期:20XX年0X月X日 竣工日期:20XX年0X月X日 总日历天数为:90天

5、劳务作业人数:60人。

6、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0X月X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址: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8、发包利和义务:

8.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

8.2 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8.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8.5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8.6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8.7 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8.8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8.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8.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有权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

8.11 对承包人违约行为,有权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

8.12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8.13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必要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必要配合。

9、承包利和义务:

9.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工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且需经过发包方的岗位安全培训和考核,否则不允许进场施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9.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9.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9.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各种扣款。

9.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9.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9.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9.10.1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9.10.2承包人承担食宿交通费用。

9.10.3承包人为劳务人员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

9.10.4承包人负责管理聘用工人及所有聘任相关事项,发包人不因签署、执行本合同与承包人工人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也不因此代承包人对其人员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确保合法用工,依法与其工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保证该劳动合同关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法存续。承包人自行承担工人的工资、劳保福利、

各项保险(含社保等)等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承包人与其工人劳动合同项下责任,承包人处理与其工人劳动纠纷不得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与其工人涉及劳动纠纷,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处理劳动纠纷等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9.10.5承包人对所有施工人员身份证进行登记备案,查询核实其社会背景,保证所有施工人员无犯罪记录、在逃、通缉犯等犯罪人员。

9.10.6承包人对工人身体应做定期检查,对身患疾病的工人应及时清退出场,如因工人突发疾病导致人身伤亡事件,其责任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10.7承包人承诺,对其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无论其施工人员是否与其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施工人员均为承包人实际雇佣或聘用,相关人员发生的人伤亡等事故,承包人均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9.11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9.1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9.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9.14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9.15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避免扰民,协助发包人解决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扰民或民扰问题。承包人必须遵照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施工造成的噪音、震动、光线、空气污染等因素带来的扰民现象以及施工带来的对日常行人使用道路的干扰。如承包人未经许可在施工所在地有关规定中所允许的施工时间以外进行施工,由此而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索赔、额外费用、工期

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17承包人应对其供应的材料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等品质保证资料及相关工程资料,提交原件的数量必须满足要求,进口产品同时要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商检证明。

9.18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导致施工不具备施工条件的。

1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1)第11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2.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2.4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3、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5、施工变更:

15.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5.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5.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5.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5.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因有关规定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均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5.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发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

给承包人或进行银行转账支付。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合法。承包人提供虚假的,承包人除补缴相应外,承包人按票面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7、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9、合同解除:

19.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19.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19.3除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外,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逾期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9.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整改。承包人逾期不能整改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9.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9.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9.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9.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0、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1、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1.1发包人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为 ,职务:项目负责人,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京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 。发包人也可委托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1.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 ,职务:施工队长 ,岗位证书号:HB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现场施工管理。

21.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 ,上岗证号 ,职责为现场劳动力管理 ;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许宏 ,上岗证号 ,职责为 现场劳动力管理。 21.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住址: / , 21.5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主要负责人员,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一旦违反本约定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22、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1套(如需复印,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材料:

23.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发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23.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23.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临时用电配电箱、工人施工用电线、开槽机、水管打压器、切割机、木工气泵、折梯、上料机、手推车、垃圾编织袋、铁锹。 24、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 造成损失额度的2倍标准予以处罚。

25、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合格。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 照 造成损失额度的2倍 标准予以处罚。

26、送达:

本合同14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承包人表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发包人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27、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27.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27.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价款均已包含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人工费、辅材费、除发包方采购之外的所有材料和设备费(详见附件二)、机械费、原有管线拆除后的防腐费用及搬运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垂直运输及高层建筑超高费、室内脚手架费用、二次搬运费、临电(水)维护用工费、自用办公室库房等临建费、生活区房屋租赁费、生活区

水电费、自行解决食宿场地费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节假日期间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费、赶工费、停工窝工费、因工期延误(包括业主下令临时停工)造成的农民工及机具进出场费、半成品成品保护费、发包方采购材料及材料保管费、施工期间垃圾清理费、竣工保洁清理费、施工人员保险费用、工服费、施工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费、应急措施费、临时出入证费、劳动保护费、交通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产生的业务费、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风险等一切本工程所需的必要费用。

由发包人或建设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发包人负责运输至工地大门以内,承包人负责卸车、搬运至使用地点和保管。工程剩余材料须退回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大门以内的运输和装车,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应当充分理解,本合同价款包含已上述各项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本合同价款为已含税价格。

27.3价格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发包人施工总承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承包人提出并与发包人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27.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7.5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 225元/工日,该价格不区分工种,且未经发包人书面签认,发包人不予计价。 27.6零星材料采购

施工过程中,如涉及零星材料采购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需先采购后认价,并按照双方最终确认的价格计入结算款一同支付。

28、进度款及结算款

付款比例的规定: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额的30%,进度款累计不得超过完成产值的80%,结算款累计不得超过结算额的97%,质保金为3%;且不得超过

同甲方主合同付款比例。

28.1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额的【30】%; 28.2进度款支付方式: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在30日内予以核实。发包人书面核实确认后,承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确认金额的【80】% 。

28.3结算方式

承包人施工完成后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文件,由发包人进行审核,发包方应自书面审核确认后【7】日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 %,剩余结算总价【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届满后且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后返还,保修期贰年,自整体工程竣工移交之日起算。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三。

29、违约责任: 29.1发包人违约责任:

29.1.1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导致工期延长时,工期顺延。

29.1.2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发包人顺延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

29.2承包人违约责任:

29.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

29.2.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2.3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

29.2.4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停工、或煸动其员工聚众、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

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信访工作条例》〔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29.2.5承包人未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29.2.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9.2.7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中途擅自撤场的,对于已完成的工作,发包人有权暂时不予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结算时间为发包人与业主方整体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完30日后),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2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9.4承包人先有30.2.4、30.2.5行为的,发包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0、特别约定:

30.2承包人先有30.2.4行为的,双方约定自行为发生之日 起14日内,双方签订的关于本合同分包价款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30.3承包人30.2.4的违约行为赔偿义务不因双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前签认的协议而免除。

以上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为:在双方签订了本合同结算书,发包人全额支付了合同价款、承包人全额支付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资并将全部工资支付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之后/日后签订特别协议。

31、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北京朝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3 份,发包人执 1份,承包人执1份,发包人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 33、补充条款:

/

35、附件:

附件一:承包人施工队长保证书

附件二:除发包方采购之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附件三:质量保修书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六: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一:承包人施工队长保证书

本人 是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支行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承包人施工队长。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人职责。

本人承诺在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本合同30.2.4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上述行为,本人将依照本合同30.6的约定,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队长: 时间:

附件二:除发包方采购之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机具名称 临时用电配电箱 工人施工用电线 开槽机、 水管打压器 切割机 木工气泵 折梯 上料机 手推车 垃圾编织袋

附件三: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本合同保修责任为乙方材料、加工制造、施工安装、成品保护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各种质量缺陷的修补。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

劳务发包人(甲方): 劳务分包人(乙方):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其它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并严格履行。

一、 甲方职责

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等工作。

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5、 对在施工过程的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发隐患通知书,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又不按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施工队作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队负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部委以及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安全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工程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队长到工人做到人人有责。并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配备安全员,佩带袖标上岗巡查,专职负责所有

3、乙方应按照 工程所在地 市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至少两人)。乙方安全管理人员,须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专职安全员证书上岗。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乙方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

和检查工作。乙方安全员应接受甲方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乙方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如若出现上述行为,由乙方负全责。

5、操作人员上岗前,乙方必须按规定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6、对于从事有关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7、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执法人员提出的隐患通知单、技术部门的安全措施交底,必须认真整改、实施。

8、乙方应在每日上班前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以及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以及本队人员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并跟踪落实,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9、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部门关于务工管理办法和甲方的劳务用工制度,坚持先办合法手续后用工的原则,严禁私招乱雇及使用童工、残疾人员。

10、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先将现场负责人、施工人数、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印件报予甲方备案,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场。

11、乙方自行搭设的固定式脚手架、移动式工具脚手架,用电线路,手持电动工具等设施,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去做,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12、由甲方提供给施工队使用的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须经双方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

13、禁止私自拆改脚手架。 三、乙方施工人员职责:

1、现场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各级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反劳动纪律。

2、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正确佩带好安全帽,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好安全带。未经申请和甲方同意,禁止私自拆改现场的安全防护、机械防护和临时电防护设施。

3、现场禁止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严禁将工具、配件及各种物体从高

处往下抛掷,楼内作业人员严禁将垃圾从窗口或临边往外抛,防止物体打击伤人。

4、施工现场所有机电设施和机械设备均由甲方统一管理,经甲方同意,各分包队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施工用电不得乱接乱拉,需要接电时,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并设有专人看管。

5、电焊、氧割等动火作业必须先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要求做好周边消防措施。

6、文明施工做到活完脚下清,各类材料、设备放置要安全合理,并在指定地点分类码放,挂好标识牌,严禁超高。材料码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抛,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四、事故处理:

1、由于乙方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设备不完善造成的伤残事故,乙方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伤、残、亡个人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对甲方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

2、由于乙方以外的责任造成分包作业人员伤、残、亡事故的,在执行事故处理规定的同时,并参照国家现行,有责任方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其善后事由施工队自行处理。

五、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六、协议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

劳务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支行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完成公司目标与指标,保证施工生产符合ISO14000和OHSAS18000认证标准要求,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

1、 对乙方进行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2、 向乙方提供规定的施工条件、必要的防护设施及搭设生活设施的场地。 3、 严格按照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及相关法规、规范正确指导乙方进行施工。

4、 负责乙方日常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 5、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如实向施工人员告知职业病的危害,正确指导乙方进行施工。

二、 乙方的责任:

1、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教育与培训,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知识。

2、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了解本岗位操作规程,且必须持证上岗。

3、施工作业过程中,要服从甲方指挥,确保各项活动符合公司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噪音不影响人的健康和社区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

5、 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作业、砂土、施工产生的垃圾装卸时要对砂土进行处理,土堆、垃圾需在上方进行覆盖或者用其它方法保证土方在施工时不会造成现场尘土飞扬,污染环境。

6、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和预防的知识教育;并如实向施工人员告知职业病对人体的危害,对特殊工种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人员

进行定期身体检查。

7、为施工人员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特殊工种提供防止职业病的个人防护用品。

8、预拌水泥砂浆及石灰存放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9、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等清运要有防遗撒措施,严禁道路遗撒。 10、油漆、油料、化学材料及化学危险品存放时,要有防止化学品的挥发与泄漏措施,以防止以上物品污染土地和干净的水体。

11、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时所剩废油不可随处乱扔,以防造成污染 12、施工过程中,废旧的无毒无害的材料也不可随意处理,要分类处理。 13、生产用易发挥、有异味可伤害人体健康的材料也不可乱扔、乱放,要尽量减少污水的排放,严禁污染干净的水源。

14、施工现场夜间照明不可以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

15、生产过程中,由于电动机械的使用造成人员的伤害(若为乙方责任)所涉及到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6、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7、高处作业使用生产工具时,要放稳、拿牢,小心工具高空坠落,伤及人员。

18、施工现场要清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器材。

19、施工现场和生活用电及电动工具的电源必须严格管理,以防人员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20、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对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时,甲方有权上报公司对其予以警告、处罚或清退,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1、本协议未尽条款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六: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总包合同正常履约,确保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我司特向贵司承诺 : 1. 我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当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司的监督和检查。

2. 贵司一经发现我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司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 我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司将无条件接受贵司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 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总包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5.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 诺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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