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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实施细则

来源:独旅网
 人力资源中心编制

年假实施细则

总则:

本细则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自2014年6月1日起员工年假为工龄年假与司龄年假合计计算。

工龄年假为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司龄年假为自入职之日起每增加一年可增加一天年假,年假(含工龄年假)最长不超过15天。

年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员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适用范围: 津融科技内全体签订劳动合同且转正的人员。

实施细则:

当年的年假(工龄年假和司龄年假)必须在下一年度12月31日前休完,且工龄年假优先休于司龄年假;

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年休假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如未在下年度12月31日前休完的不在下一年度累计且公司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对于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已提出休假申请但由于工作原因未获批准的工龄年假,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司龄年假是公司给予老员工的福利,须在下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休完,如未在下年度12月31日前休完的不在下一年度累计且公司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根据工龄具有休假资格的员工,分下列几种情况执行:

1. 档案存放在公司的集体户口者,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办理工龄方面的证明; 2. 档案存放在具有人事权的相关机构(如职介、人才、大型企事业单位)者,在此

机构开具工龄证明;

3. 档案存放在街道者,需街道出具证明,同时根据员工在公司二级档案的相关资

料明确工龄的真实信息,如相关信息不符,则视为证明无效,与第5点同样处理;

4. 档案在自己手中的员工,先自行将其存放于具有人事权的机构,进而开具证明;

人力资源中心编制

5. 在缴纳社保的社保机构开具缴纳社保年限的证明; 6. 不能出具任何证明者,一律按司龄计算年假。

司龄年假在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即可申请,第二年开始以自然年计算,每增加一年增加一天。

新进员工能够出具工龄证明的,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者,如有未休或剩余工龄年假,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注:有年假资格的员工在申请年休假时,计算方法相同)。

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者,员工如有未休年假,可以离职前提出休假或由公司安排休假。

员工休年假需配合部门的工作和业务安排,每次年休假原则上应不少于1天,一次性休假超过3天需提前按流程申请,并附工作交接单。

 

事假首先冲抵年假,冲抵顺序工龄年假优于司龄年假。

年休假可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假,员工有责任服从,如员工不同意公司的休假安排,将视同员工自动放弃该休假,未休年假不折算成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给员工。

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假: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 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下一

年度的年休假。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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