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注1.建筑中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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