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的全球化及其影响
作者:石美琪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4期
摘 要 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受到古典法律和社会法学思想的影响,法律思想经过了三次全球化过程,“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谁也否认不了“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它打破任何封闭式的、与世隔绝的体系,呈现出一种世界主义精神,并且随着法律思想的变化,也逐步发展。
关键词 法律思想 全球化 古典法律 社会法学 一、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
“全球化”(Globalization)一词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在西方国家出现,之后成为通用之词开始流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问题逐渐成为国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领域都有着全球化问题的讨论。从目前的情况看, 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与全球化问题研究的中心。美国批判法学家邓肯?肯尼迪从西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内在发展过程出发,系统考察了1850年至2000年间法律思想的全球化过程,他把这段历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古典法律思想支配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社会法学思想得势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这两个法律思想并存的阶段。豍
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共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共同法则。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法、德两国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19世纪中叶直到20世纪从欧洲开始扩展到世界范围内的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法典编纂运动,这可谓法律全球化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得到全球化的法律思想是古典法律思想,它追求权利自由,倡导个人自由主义,以个人为本位,法典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与合同权利的私法。
第二个阶段是社会法学得到全球化发展,法学主流在重新思考法律时,把法律作为有目的的活动和机制,认为它能够且应该推动社会生活的演进。豎法律应以社会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反对古典法律思想的那种“自由主义”,强调社会正义,重视以特别法为特征的社会法。
第三阶段是前两个阶段两种范式的混合,是对古典法律思想和社会法学的批判之后的对冲突的权衡,它不像前两次全球化那样拥有统一的范式,而“传播一种语言,并允许掌握这些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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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的人们进行无限多样的法律表述。这些语言就是比例原则、新形式主义、权利或身份认同以及司法至上原则。”豏重视以权利为核心的个利,采取实用主义方法权衡和协调利益冲突。
二、从世界主义到法律多元化 (一)世界主义
第一次法律思想——古典法律思想的全球化,暗藏着人类的世界主义情怀,当然这种情怀历史悠远,几乎在所有文明中都有形形色色的表达,它或者是教的“千年王国”,或者是佛教的“大千世界”,或者是儒家的“大同”理想。自然法、格老秀斯的万民法和国际法、康德的世界法都体现了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律大同思想。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那里,就有“按自然而生活”的概念,在斯多葛派看来,自然法是源于世界性的、与生俱来的一些基本原则,人必须自觉地做到与自然和谐。塞涅卡说过:“我们要尊重自然,明智的一丝就是不违背自然,按照自然进行自我修养。幸福的生活,就是符合自己本性的生活。”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按照人类的普遍理性,人们可以推演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或法典,这就是自然法,“很少有什么法律是一民族所共用的。如果有,那就是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本身一般称为民族间的法律。”豐正是由于所有的人和人群都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所以,人类也就不可避免的追求着共同走向一个终点:人类社会的大同,而这个大同世界的制度基础就是一个最大程度上的共同普遍的法律,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共同法”,这种追求就显示出一种世界主义思想。
康德的哲学就充分充满了世界主义思想,他曾以《世界公民的目的的普遍历史观念》(A Idea for Universal History with a Cosmopolitan Purpose)一文专门阐释过他的世界公民思想。他以人类为思考对象,呼唤和平,为维护和平寻求一种最有效的手段——能够广为接受、普遍适用的共同法。 (二)法律多元化
如果说第一次法律思想的全球化孕育了世界主义思想,那么法律思想的第二次全球化则让人们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不在拘泥于追求“大同”。第二次法律思想的全球化,使得社会法学得到了发展与认同,如果说法律社会学家们的观点存在某种共同之处,除了主张法律与社会的密切关系之外,他们基本上都是认同现代法律是多元的。豑他们认为在同一社会中存在着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或文化),弗里德曼的界定就是:“法律多元主义是在单一政治共同体中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文化。”豒今天,法律多元化已经在几乎所有国家都被承认为事实。 法律多元的研究使人们摆脱了国家法律中心,特别是以正式法典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律研究传统。开始将注意力放在秩序的其他形式上。法社会学的先驱们,最具代表性的如埃利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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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对行动中的法最具现实性的描述既要考虑到国家的“官法”,也要考虑到小群体的“活法”。他们认识到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异,有时一方占优势,有事另一方占优势。这不仅是朝着“现实主义”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远离国家垄断法律创制这一思想的重要一步。 三、的全球化 (一)的发展
古典法律思想蕴含了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等思想,这些思想是思想的起源。“”是基于“人”的权利,它所强调的是人本身的价值和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考察,古希腊罗马就有理论的萌芽。
系统完整地提出理论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是西方资产阶级时期的思想家们。17世纪英国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是不受任何制约的、人人都固有的平等和自由,“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豓
随着社会法学的发展,和古典思想时期的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它把法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在问题上,有的注重于的制度发展问题,有的注重于的公共问题,有的注重法律社会中的行为尺度问题……若说古典法律思想时期是对个利不断确认的记载,那么二十世纪的法社会学应该是对人类需要和社会利益更广泛确认的记载。庞德把与人类需要联系起来,把归结为一种对利益的确认与平衡,这对于扩大我们对范围的理解及在既定社会中对权利问题的处理都有着一定的价值。
在古典法律思想与法社会学思想并存的第三次法律思想全球化过程中,随着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各国家之间的状况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借鉴,也开始全球化,更是结合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客观实际,得出符合时代意义的理论,比如“是自由、民主、法制的精髓”豔。 (二)的冲突
尽管的全球性话语地位得到普遍认可,但在不同的国家或文明之间依然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由此人们需要面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与民主的问题上,各民族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同程度上地表现出了冲突和对抗性。
事实上西方国家经常通过问题对非西方国家的内政外交事务的肆意干涉是对他国主权的侵犯,显然,这种非正义行为不仅不具备其法理基础,也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也不应该否定国家主权,应被当做行为合法性的普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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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注重以社会为本位,随着第三次法律思想的全球化,开始重申“权利本位”。法律为什么要以权利为本位呢?我们要从“人”这里找答案,因为,如果知识与规则不能够促进人类追求安全、舒适的享乐生活,而给人类带来无尽的折磨,肯定会被人类所抛弃。法律、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公众的信赖所归,是很多人的信仰所至。这种规则、知识如果为人类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枷锁,早就失去人们的信任了。而权利这一概念的存在,将法律、法学与人类的追求沟通起来。权利本位并不是片面地强调权利,不符合现实的主张权利,而是以权利为尺度,以道德权利为标准去评价和指引法定权利,以法定权利为参照系去评价和指引现实权利。这实际上就是主张法律要立基于人,以人为本,为人服务。 注释:
[美]邓肯·肯尼迪.法律与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M].高鸿钧译.清华法治论衡,2009(2):50-52.
[美]邓肯·肯尼迪.法律与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M].高鸿钧译.清华法治论衡,2009(2):51.
高鸿钧等编.比较法读本[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355.
Haakonssen,Knud,Natural law and moral philosophy:from Grotius to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转引自徐爱国、李桂林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5.
[意]D.奈尔肯,[德]J.菲斯特.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M].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李琼英,林欣译.中国大学出版社,1994:229. [英]洛克.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5.
徐显明.世界的发展与中国的进步——关于法律史的理论思考[J].党校学报,2008(4):34-36. (作者单位:华东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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