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强化学校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需要审计的全校院、部、处、室(中心)等二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分管财务经济工作的副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处级以下其他人员及校办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的需要,也可对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和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等; (二)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 (三)各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四)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七)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问题与纠纷问题;
(八)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对校办企业负责人,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 2、所管企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规定、协议和合同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等。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校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名单,经批准后,由审计处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具体审计是根据组织部正式的委托书要求,按程序依法实施。因干部工作管理需要,由学校临时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审计部门直接依法实施审计。根据实际需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审计处可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专家配合审计。
(二)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按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委托部门。
(三)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并提供如下资料:
1、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2、任期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3、预算与经费筹集、使用情况的资料; 4、各项资金提成及留用情况相关资料;
5、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清单及盘盈、盘亏、毁损情况;
6、债权与债务清理清单和发生的时间、经手人、批准人及未处理的原因; 7、签订的有关经济合同和经济纠纷资料;
8、制定并运行的内部经济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9、单位及个人任期所受到的奖励、处罚或处分的资料; 10、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被审计单位管理混乱,帐证、帐账、帐实严重不符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并责成被审计单位限期清查、核实。
被审计单位发生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的,审计处应提请学校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财务处应积极协助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
(四)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对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审计调查,撰写审计工作底稿,经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经办人签署确认。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对审计情况和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六)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本人应在10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审计报告要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存在的问题和遵纪守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领导干部的职责,确定其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
(七)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主管部门。 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审计处提出书面审计建议。
(八)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 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其调查核实结果报校。
第十条 组织部应当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依据审计结果,提出对被审计人员作出表彰、奖励或处理的建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报请校研究决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dcrkj.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