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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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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草案)

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空安瓿实行回收。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

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十一、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十二、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十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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