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改价格[_]670号)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颁布文号:发改价格【_】670号
颁布时间:_年3月3日
执行时间:_年5月1日
时 效 性: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_]670号
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自_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_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_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_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_%.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
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 监理人应当按照>,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所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_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_(1+浮动幅度值)
篇二:最新监理取费标准__670号文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_%.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_ 年5 月1 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_92]价费字479 号)同时废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
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_(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_专业调整系数_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_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
篇三:监理.造价.招标代理取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国家取费标准
1.>发改价格[_]_80号
2.>发改价格[_]534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陕价行发[_]72号)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施工监理服务取费标准
基价,其他为包含的收费有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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